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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仁大學學士班優秀學生選修碩士班課程辦法

輔仁大學學士班優秀學生選修碩士班課程辦法

114年 114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務會議同意通過

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於本校修讀碩士班課程,以期連貫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,特訂定本辦法。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二條 本校設有碩士班之學系、獨立所或學位學程(以下稱開課單位),得訂定學士班優秀學生選修碩士班課程申請辦法,明定申請資格、名額、檢附資料及審查程序,報請本校課程委員會備查。

    前項所稱優秀學生,以本校學士班各學制最後兩個年級學生為限。

第三條 開課單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申請作業之期程,由開課單位自行公告,但應於各學期選課作業開始前完成審查。

    學生通過申請後應依選課辦法完成選課,未依規定完成選課者,其選課不予承認。

第四條 學士班優秀學生選修碩士班課程與入學資格無關;學生仍應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,經錄取後,始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入學資格。

第五條 學生於取得本校碩士班入學資格後,其原先依本辦法選修之碩士班課程以百分制七十分為通過,得申請抵免學分,抵免學分合計以應修畢業學分總數(不含論文)二分之一為限。但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之科目,不得再申請抵免。

第六條 開課單位對於學士班優秀學生選修碩士班課程之成績標準及學分數,於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如有更嚴格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

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章辦理。

第八條   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,自發布日施行。修正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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